
一、親權與探視權有何不同?
在台灣的《民法》制度中,「親權」與「探視權」雖密切相關,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:
- 親權: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分、財產、教育、生活安排等全面性權利與義務。
- 探視權(或稱會面交往權):是指未獲親權的一方,有權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、會面、通信、共同活動等方式的親子互動權利。
也就是說,即使父或母一方未取得親權,法律仍保障其探視子女的權利,前提是該權利的行使「不違反子女最佳利益」。
二、探視權的法律基礎與保障
依據《民法》第1055條之1規定,法院在裁判監護權時,應一併審酌非監護方是否具有探視子女的權利,包括:
- 探視的時間安排
- 探視的地點方式
- 是否允許過夜、外出旅遊
- 學校活動參與或健康醫療陪同
法院裁定的探視內容具有法律強制力,一旦定下協議或判決,對方若無故阻撓,可能構成違反法院裁判或妨害親職行為,甚至可能涉及刑責。
三、法院如何裁定探視權?
法院在處理父母離婚或親權爭議案件時,會依據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」來決定探視權是否成立,以及如何行使。並非所有主張探視權的一方都能如願以償,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幾點:
1. 雙方父母的教養能力與過往親職參與
法院會審查非親權方過去是否積極參與子女生活,是否具備穩定的生活條件與情緒控制能力,避免探視變成壓力或傷害。
2. 子女的年齡、意願與適應狀況
年齡較長的孩子(通常7歲以上)會被法院聽取意見,探視是否有助於其成長發展也會列入判斷重點。
3. 雙方的溝通與配合意願
探視權需要父母雙方溝通協調才能順利進行。如果爭執頻繁、敵意過高,法院可能會對探視次數、地點、陪同人員做出限制。
4. 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安全風險
若非親權方曾有家暴紀錄,法院可能限制探視權,甚至要求「第三人陪同」、「在社會局中立場所探視」,以確保子女安全。
四、探視權的形式有哪些?
法院核定的探視權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,視案件情況調整:
- 定期性探視:如每月兩次週末探視、寒暑假某段期間內共同生活。
- 不定期探視:由雙方自行協議時間,較彈性,但風險在於協調困難。
- 通信或視訊探視:若不適合面對面相處,可透過電話、Line、視訊進行。
- 中立機構探視:例如兒少機構設有親子會面室,由社工人員陪同觀察。
每種類型都有其利與弊,實務上法院會根據家庭關係與安全評估來裁定最合適的方式。
五、探視權爭議與拒絕探視的法律責任
離婚或分居後,最常見的衝突之一就是探視權被阻撓。以下是常見的爭議型態與法律應對方式:
1. 拒絕讓對方探視的法律後果
若有法院探視裁定或協議在案,任意阻撓對方會面子女,可能構成違反法院裁判,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向社會局求助。
此外,若屢次拒絕探視,甚至可能依《刑法》第304條「妨害自由罪」或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相關條文提出告訴。
2. 探視權行使人有責亦可被限制
若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有不當行為,例如誘拐子女、灌輸敵意、藐視法院裁定,也可能被法院裁定「暫停探視」或要求「有條件探視」。
例如法院可規定探視需在社會局、警政機關安排的安全場所,並由社工陪同觀察。
3. 雙方衝突是否可解?建議優先協調
實務上,法院多半會要求雙方先行協商或參加親職教育與家庭調解程序,透過中立第三方協助建立共識,減少衝突對孩子造成的傷害。
六、實務案例解析
案例一:女方未得親權但成功爭取固定探視
小玲在離婚官司中未取得子女親權,原配不願讓她探視。但法院考量小玲過去照顧孩子甚多,且孩子有強烈見母意願,判決她每月可探視兩次並與孩子過夜。
案例二:男方有家暴紀錄僅准予社福機構探視
小張曾對妻小施暴,離婚後仍堅持探視權。法院判決可於社會局指定地點,在社工陪同下探視子女,不得擅自單獨帶走或外出。
七、常見問答(Q&A):探視權你該知道的五大問題
Q1:如果我沒有親權,是否就無探視權?
不是的。親權與探視權是兩回事。即使法院判定您非親權人,仍可依法請求合理探視。法院會審酌雙方關係、子女意願、安全因素等條件來決定是否核准。
Q2:前配偶阻止我探視孩子怎麼辦?
若已有法院裁定探視權或協議在案,可向法院聲請「強制執行」,並可搭配向社會局或警政單位申訴。若多次惡意阻撓,對方可能需負法律責任。
Q3:探視時對方要求我支付費用合理嗎?
除非協議另訂,否則探視為子女權益的一部分,無須支付費用。若被強迫支付交通費、禮金或其他費用,應留存證據向法院反映不當條件。
Q4:子女不想與我見面,探視權還能強制嗎?
法院會尊重子女意願,尤其是已達一定年齡(通常為14歲以上),但仍會評估子女是否受不當影響。建議爭取親子關係修復,而非強迫探視。
Q5:法院會不會根據性別判定探視權?
不會。法院以「子女最佳利益」為首要考量,不會因為父親或母親身分而偏袒任何一方。實務中也有父親成功爭取親權與完整探視權的案例。
Q6:如何起訴保障自己探視權利?
可依《家事事件法》向法院提出「探視權確認」或「變更探視內容」之聲請,並附上過往親職參與紀錄、對方阻撓證據、與子女互動照片等資料,有利於法院認定。
Q7:被告探視糾紛應如何反應?
若您是被要求探視的一方,應妥善回應法院程序並提出合理主張,如家暴風險、子女情緒問題、或需陪同探視等建議,主張以孩子福祉為優先。
八、總結:律師建議
探視權不僅是非親權方的權利,更是孩子的權利。無論是否擁有親權,只要真心關心子女成長,就有權利爭取與孩子的正常互動。
2025年後,我國法院日益重視實質親職參與,建議當事人勿將探視視為報復或談判籌碼,而應以孩子需求為出發點,爭取有品質的親子關係。
如果您遭遇探視困難或被阻撓,請立即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,不僅保障您的法律權利,更保障您與子女之間的珍貴連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