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目錄
- 什麼是「易刑處分」?
- 法源依據與制度目的
- 易科罰金:適用條件、折算標準、申請與執行
- 易服勞役:何時改勞役、折算、期限與場所
- 易服社會勞動:資格、折算時數、期間與不履行後果
- 三者比較:情境選擇與策略
- 實務重點與常見爭點
- FAQ(常見問答)
- 結語與建議
什麼是「易刑處分」?
刑事裁判確定後,對於短期自由刑或拘役之處遇,法律設計了以金錢或勞動來替代入監的彈性機制,統稱為易刑處分。核心精神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、減輕監所負荷,同時保留懲罰與矯正效果,並促進社會復歸。官方對易科罰金性質的說明,明確指出其僅是「執行之代替」,原宣告刑仍存在。
不想坐牢的話,可以換成什麼處罰?
法源依據與制度目的
- 《刑法》第41條(易科罰金、易服社會勞動):定義可易科罰金與可易服社會勞動之範圍、折算標準、期間與限制等。
- 《刑法》第42條(罰金之繳納與強制執行)、第42條之1(罰金易服勞役、得改社會勞動):規範罰金逾期未繳時,如何改為勞役,及何種情況得改以社會勞動方式執行。*(依同條系統理解;主要要件落在第41條、42條)
- 社會勞動作業要點(檢察機關):明訂社會勞動的性質、服務內容與執行要點。
- 司法院(社會勞動新制說明):就新制目的、適用對象與執行機關等加以說明。
制度目的包括:降低短期入監的負面效果、維持刑罰之一般預防、兼顧矯正與公共利益,並協助受刑人於社會中履行義務。
易科罰金:適用條件、折算標準、申請與執行
一、適用條件(要件)
依《刑法》第41條現行規定,同時符合下列重點,得易科罰金:
- 罪名法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;
- 宣告刑度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;
- 排除情形:若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得易科。
二、折算標準與公式
法院得定每日1,000/2,000/3,000元折算一日。計算公式:
罰金總額=宣告日數 ×(每日折算額)
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;數罪併罰時,符合者得個別折算。
三、申請與執行流程(確定後)
- 收到地檢署執行通知;
- 於指定期限向執行科聲請(原則親自到場,特殊情形得由親屬代辦並檢附證明);
- 經執行檢察官審查核准後,由書記官開立繳款單繳納;
- 繳清即以已執行論。逾期未繳或不核准者,依法處理(可能轉其他方式)。
易服勞役:何時改勞役、折算、期限與場所
一、何時「易服勞役」
受罰金裁判確定後,逾期不繳且經強制執行而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,得依法改易服勞役;其本質是罰金的替代執行。*(《刑法》第42條、42條之1系統)
(地檢署實務對易科罰金與不繳之後果有明確指引)
二、折算與期限
勞役的折算額度準用第41條標準(每日1,000/2,000/3,000元折算一日),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;場所屬監所或勞役場所,性質上受管束。*(同法理體系;社勞要點對替代制度具體化)
易服社會勞動:資格、折算時數、期間與不履行後果
一、誰可以申請社會勞動?
依《刑法》第41條:
- 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,可改聲請社會勞動;
- 受六月以下徒刑或拘役但不符易科罰金之人,亦得依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;
- 但若因身心健康執行顯有困難,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/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適用。
- 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。
司法院亦說明新制下之對象、排除事由、執行機關與公益性勞務範圍。
二、折算標準與內容
社會勞動採每6小時折算1日之標準;服務內容包含清潔整理、弱勢關懷、環境保護、交通安全、文書協助等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務。
三、不履行後果
無正當理由不履行、情節重大,或期間屆滿仍未完成者:
- 屬「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」之情形,改執行原宣告刑或改易科罰金;
- 屬「不符易科罰金」而易服社會勞動者,改執行原宣告刑。
三者比較:情境選擇與策略
面向 | 易科罰金 | 易服勞役 | 易服社會勞動 |
---|---|---|---|
核心性質 | 以金錢代替入監 | 以勞役代替罰金 | 以公益勞務代替入監或罰金 |
適用對象 | 符合第41條要件者 | 罰金逾期未繳且無資產可執行 | ①得易科而未聲請;②不符易科但刑在6月以下 |
折算 | 1,000/2,000/3,000元 = 1日 | 同上,按日折算 | 6小時 = 1日 |
執行場所 | 不入監 | 監所/勞役場所(受管束) | 社會上之公益機構等 |
期間上限 | 繳清即了 | 不得逾1年 | 不得逾1年 |
典型風險 | 裁量拒絕或逾期未繳 | 自由受限度較高 | 未履行將改回原刑/罰金/勞役 |
策略建議(實務)
- 能負擔者多以易科罰金為首選,最快結案且不改變生活節奏;
- 經濟困難或需維持就業/照護責任者,可評估易服社會勞動;
- 罰金逾期未繳且無資產可執行者,可能被改易服勞役,限制最重,宜事前規劃。以上均需向檢察機關適時提出資料與說明,配合執行流程。
實務重點與常見爭點
- 判決未寫「如易科罰金」是否不能申請?
重點在是否符合第41條要件與執行檢察官之審查;實務上即使主文未載明,符合者仍可依程序聲請。 - 數罪併罰如何處理?
第41條就數罪均得易科/易服社會勞動設有規範(未滿一日以一日論),仍以個案審查作準。 - 社會勞動的勞務內容
應為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的勞務,由檢察機關指揮執行並管理。 - 不履行或逾期的法律效果
依法改回原刑/改為其他方式執行,請務必在期間內完成並依規到場
FAQ(常見問答)
Q1:易科罰金會不會留下「有刑案紀錄」?
A:易科罰金是執行之代替,並非免除刑罰;依法仍屬刑事裁判之執行結果,相關紀錄依規定保存。官方說明已指明其性質。
Q2:易科罰金可以分期、委由他人代辦嗎?
A:以各地檢署執行規範為準。原則上需本人到場聲請;特殊狀況(服役、出國、重病等)得由配偶或一定親屬持證明代辦。是否分期、如何繳納,依承辦檢察機關之作業規定辦理。
Q3:不具備易科罰金要件,還能避免入監嗎?
A:第41條設計了易服社會勞動之途徑;但須符合條件,且不在排除事由之列(如身心健康顯有困難、矯正或法秩序維護考量)。
Q4:罰金繳不出來一定會被關嗎?
A:依法可強制執行;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,得改易服勞役;部分情況得再評估是否改以社會勞動方式執行(以法定條件為準)。實務流程請依執行檢察機關通知辦理。
Q5:社會勞動要做多久?做不完會怎樣?
A:每6小時折算1日,履行期間不得逾1年;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屆滿未完成者,依法改執行原宣告刑/改回罰金或勞役。
結語與建議
面對短期自由刑或拘役,易科罰金、易服勞役、易服社會勞動各有目的、程序與風險。實務關鍵在於:
- 先比對是否符合第41條要件;
- 依個人經濟、工作與家庭情況,擬定易科或社會勞動之策略;
- 依通知準時到場完成聲請與履行;
- 必要時檢附悔意、扶養或就業等有利資料供檢察官裁量參考。
官方資料查核點:《刑法》第41條、42條、42條之1,檢察機關社會勞動作業要點,以及司法院對新制之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