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婚姻中,並非所有離婚判決都基於「過錯」一方的行為。許多人可能在毫無過失的情況下,因對方提起離婚訴訟而面臨判決離婚的結果,瞭解法律規範和自身權利,將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。
一、離婚的法定要件有哪些?
民法 第1052條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- 重大過失行為:如家暴、外遇、惡意遺棄等。
-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:包括長期分居、無法履行婚姻義務等。
- 雙方感情已經破裂:雖無明確過錯方,但婚姻生活已無修復可能。
根據民法的規定,離婚主要分為兩種方式: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。在訴訟離婚中,法院通常會依以上要件進行判斷,若不符合法定離婚事由,則也可能被判決駁回
二、2025年最新離婚法院實務的變化:112年憲判字第4號
【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】
112年憲判字第4號宣判主文
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,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;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,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。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,是否已逾相當期間,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,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,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,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,於此範圍內,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。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,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。逾期未完成修法,法院就此等個案,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。
換句話說,以往以1052條第二項限制有責配偶一方不得提起離婚之但書已失其效力
我們推測離婚案件司法實務,將由「是否成立離婚法定事由」演變為更著重在增強保護無過錯方,亦即若無過錯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,法院可能會要求過錯方支付更高的賠償。
三、面對離婚判決該怎麼辦?
因現今離婚案件,若一方認為此段婚姻已符合離婚事由而起訴,縱使您為無過錯一方,離婚案件仍有可能成立,是以,若面對離婚案件,您不願意離婚,應先尋求婚姻諮商協助,想辦法調整雙方步調,並同時做好財產分配、未成年子女親權問題等準備
- 保存相關證據:
如婚姻期間的通訊記錄、財務支出證明、醫療報告等。 - 進行法律諮詢:
透過律師了解自己在面對離婚案件中可能的損失,降低潛在風險。 - 協調或調解機制
離婚訴訟未必是唯一的解決途徑,透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協商,可能更快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。
四、結語
憲法法庭的宣判,給離婚案件帶來強烈的衝擊。然而,每個離婚案件的情況千差萬別,若您遇到類似問題,建議立即諮詢專業律師,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。同時,瞭解法律要件並妥善應對,將是避免不公平判決的關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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